[人社政策] 如何看待大量企业只为员工缴纳最低社保? ...

新人 · 发布于 2024-04-29 17:16 · 221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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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只为员工缴纳最低社保是否违法?

若违法,为何大量企业纷纷如此,并且并没有曝出因社保问题而和用人单位有纠纷的相关事件。是否是企业具有回避此类责任的方案?

共收到 2 条回复
ershui · #2 · 2024-4-29 17:22:02  回复
违法。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社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缴费比例

文件对缴费基数设置了上下限: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


资深HR · #3 · 2024-4-29 17:30:49  回复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李先生于2016年10月入职某工程公司任机电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李先生月工资标准“按同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17年5月,李先生提起诉讼,主张月工资标准6000元,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先生为证明月工资标准6000元,提交了银行明细、社保、公积金缴费账单、个人所得税明细等,这些证据显示李先生每月实发工资约6000元左右。工程公司坚称李先生月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主张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约定,银行转账金额中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均属于项目奖金,但经过询问,该公司并无法就此主张提交有效证据。

该机电工程师月工资标准就只能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吗?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结合证据情况采信了李先生的主张,认定李先生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进而,在工程公司未能就减扣工资、解除决定合法性有效举证的情况下,法院按照李先生的工资标准核算并判决工程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并非是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唯一凭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及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此案中,工程公司主张李先生月工资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虽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一致,但与实际工资支付情况并不相符。

事实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判断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时,除参考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外,还会审查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实际工资发放情况,并结合双方主张及证据情况,对劳动者的真实工资标准予以查明、认定。如果企业只为员工缴纳最低社保,员工是可以去申请社保稽核或者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补足差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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