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风险] 如何可制定一套合法、合理的劳动制度? ...

ershui · 发布于 2020-08-18 08:05 · 1100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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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制度应同时具备以下3条件才能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一、合法性。

不能与法律相冲突,如员工与公司达成协议,不缴纳五险一金,现金补偿。

不具备合法性,如年休假工龄必须按累计工龄计算。

法律不仅仅局限于劳动法,如规定女员工在一定牛奶内不能结婚生育的,违反了宪法和婚姻法,女性享有婚姻和生育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

二、程序正当性。

《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程序正当性的两个构成要件:

1、制度的形成要件:制定或修改制度需经过职代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工会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2、制度的告知要件:制度的内容告知员工。

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满足制度形成要见和告知要件,从而向仲裁委或者法院证明制度具有程序正当性。(公司举证)

公司对于制度形成的告知要充分地固定证据。如制定或修改制度时,制作签到表或会议纪要,所有员工签到。,如对于制度的告知,让员工签署书面的签收单,证明员工对制度知悉并同意遵守。

三、合理性。

在企业的情境下,相关制度的惩罚机制与行为本身是否相当或者匹配。不能轻微的违纪就开除,需根据企业性质,企业的经营范围判断,如吸烟行为在化工厂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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