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恶意仲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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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shui · #2 · 2020-5-6 15:14:41  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是针对员工不签劳动合同情形所作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当员工一方出现过错时,即员工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通过合法途径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避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合者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应当向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

以上两项规定,从法律上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过错划分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清晰了,否则,就要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针对员工恶意不签或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建议用人单位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应对:

1、从制度上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和解除。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于员工不签订或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在制度可以明确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书面形式向员工告知。

2、用人单位应履行告知义务。

当新员工入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表明公司的立场,让员工了解签订劳动合同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予以解聘。为了留有证据,以应对员工仲裁,可以通过让员工签《员工手册》或《入职须知》的方式留存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3、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进。

当新员工入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在为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顺便把劳动合同签了。如果新员工以各种理由推脱,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其办理入职手续,或直接不予以录用。

对于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做一个电子版的花名册,其中有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信息,包括签订起始时间、签订次数、合同到期天数、合同类型等,当某员工合同快到期的时候,及时让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且是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该员工。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当员工劳动合同快到期时(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书面下达签订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是通过其主管向其发放,也可以人力资源部直接派人进行发放,还可以通过公司宣传栏向其告知,最好是让员工当面签收,用人单位要保留一份。以下是《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存根》的模板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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