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 如何准确把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新人 · 发布于 2020-04-17 16:39 · 1374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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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本条规定看似清晰,但实际上暗含争议,我们应该如何准确把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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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shui · #2 · 2020-4-17 16:41:29  回复
一、流传中的观点及问题

用个例子来说明吧,假设A企业每月10日发放上月全月工资,2月8日开始停工停产,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是指哪段时间呢?

(一)均支付生活费

该观点认为,只有企业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才涉及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问题,只要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包含第一个月在内均发放生活费即可。看起来有点荒唐无理但实践中持此观点的并不少,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可以发现很多持该观点的案例。

尽管实践中有很多持此观点的案例,但本人并不赞同,该观点不合理属于对原规定的肢解后作出的片面理解,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一个平衡,在一个月之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的部分才会涉及生活费的问题。如果均支付生活费的观点成立,可能会引导用人单位故意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单位可能利用不合理的规定故意延长停工停产时间从而获益。

此外,很多的地方性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明确规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既然已经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了,怎么停产停业超过1个月时就把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待遇也按照生活费核定了呢?

(二)支付至发放工资时的2月10日

此观点认为,2月8日停产,2月10日发工资正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2月11日之后就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就可以。

个人认为持该观点的是混同了工资支付周期与工资发放时间的概念,2月10日是工资发放时间并非工资支付周期。

(三)支付至停工当月的2月29日

此观点认为,工资支付周期应该以当月计算,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的当月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自下月起看支付生活费。

个人认为该观点混同了工资支付周期和工资结算截至日的概念,2月20日是结算2月份工资的截止日,不能将结算工资的截止日当作是工资结算周期。

(四)计算至满月后的至3月7日

该观点认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企业应该在停工停产后的第一个月内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自满月后的第二天才可以开始支付生活费。

个人认为因上诉企业在每月10日发放上月全月工资系按月结算工资,其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在本案例中企业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至满月后的3月7日。

二、工资支付周期的确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一)相关规定将工资支付周期的确定权赋予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规定,“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并且要足额发放。

除此之外,目前在工资支付领域效力最高的当属行政法规级别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四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工资支付周期是相对比较开放的,并未限制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周期,只要在法定一个月内都是可以的,相关规定将工资结算周期的确定权赋予了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对工资支付周期作出了界定,如果双方是按月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一个月;双方约定按周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一周;双方约定按日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结算周期就是一日。

(二)地方明确界定的工资支付周期

通过检索工具“维科先行”,键入关键词“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检索有重庆和四川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界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6号)第二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1周、1日。

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劳资[1995]15号)第二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所称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综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对一个企业来说是相对固定的,不会因停工停产的时间不同而改变其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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