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 劳动合同细解28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ershui · 发布于 2020-04-17 14:21 · 1535 次阅读
1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可以参考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上述规定是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的形成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债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因情事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一方可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在于追求公平和正义,故不得滥用该原则。

1、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税收的增减直接影响了产品的成本。

2、情势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如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战争、国家经济调整等;

3、情势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也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

4、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劳动合同关系产生之后、消灭之前;

5、情势的变更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将显失公平;

6、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总结出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分类: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必需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在原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效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

(1)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2)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时民法的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以案说法】企业能否以内部整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由于创业初期急于扩张公司规模,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甚至出现多个部门设有相同岗位的情况。当几年后公司初具规模时,公司高层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决定整合公司内设部门,将市场部和商务部合并为市场拓展部,人员也作了相应调整。

程某是公司原市场部员工,负责公司华北地区的业务。部门合并后,原市场部和商务部在华北地区的市场开发业务划归另一人负责,程某被公司调至其他部门。程某对公司的决定很不满意,公司与程某对调整工作岗位的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4月10日,公司向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由于公司部门调整,程某原有工作岗位被合并,经与程某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决定自2009年5月10日起解除与程某的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程某不服公司决定,拒绝签收通知书。他认为:虽然两个部门进行了合并,但是市场开发业务的岗位仍然存在,部门合并的事实并没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的意图就是要逼自己走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不知如何处理是好,公司到底是否可以解除与程某的劳动合同?

点评 本案的实质问题是部门合并是否属于 《劳动合同法》中的 “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企业内部整合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关键在于是否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本案中,该公司虽然将市场部和商务部合并为市场拓展部,原市场部不复存在,但合并后的部门仍然承续着原市场部的工作职能,程某的工作岗位并没有被真正取消,部门合并未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实际履行,因此,不属于 《劳动合同法》中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条件。

其次,劳动部 《关于 〈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 “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 《劳动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公司部门合并是为谋求长久发展而进行的企业主动变革,是企业的主观行为,不属于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也未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可以继续与程某协商,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式,也可以与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共收到 0 条回复
暂无回复。
回帖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Command + Enter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