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全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以至于部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及领取退休金。

由此可知,此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终止劳动关系时,既没有经济补偿,也没有退休金,日后的生活将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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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shui · #2 · 2020-4-4 20:03:31  回复
为了体现公平合理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为了保障劳动者必要的合法权益,2010年9月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实践中,即使可以补缴社会保险,但是补缴后劳动者仍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依然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是参照单方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标准;
二是参照单方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标准;
三是按照正常参保状态下正常退休时应得的退休金标准按月计发或一次性计发一定的年限;
四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发或一次性计发一定的年限;
五是经办法官认为合理的其他计发标准。

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退休金的,那么用人单位原则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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