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社保纠纷的类型不同有不同的处理

1、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属于行政处理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劳动者可以就社保补缴事宜向社保部门进行行政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2、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劳动者自行在流动窗口缴纳,劳动者可以请求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又或者因用人单位未补缴社保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请求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3、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遵循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4、此外,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一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裁定: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09)35号)

(十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提出补办、补缴的,应裁决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或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六)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已缴费情况,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已经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共收到 0 条回复
暂无回复。
回帖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Command + Enter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