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应向哪个部门主张权益呢? |
[劳动关系]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应向哪个部门主张权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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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4-03-19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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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未足额缴纳的投诉一般由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受理,有些地方这两个部门相互推,谁都不想管这事,费力不讨好;也有些地方已经明确由税务部门处理,也有地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工资数额查实的事项由劳动部门处理,之后社保补缴差额核算业务由税务部门受理;遇上个别业务人员不想干活,找借口推托,情况就更复杂多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的规定处理。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