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人力资源公司,一名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政府单位)退回,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退回材料只有安排派遣员工去参加自治区的会议他没有去,用工单位反应及时,另外派人去才没有造成影响。但是用工单位不愿意要这样的员工,平时表现也是让领导不满意,写材料不合格,给材料也拖延,但是都没有考核记录(更没有员工签字确认)。我公司依照退工单,在试用期最后一天,以试用期不合格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员工仲裁我们两单位违法解除。 请问: 1、我用人单位依据用工单位的退工函解除员工是否违法?如何答辩? 2、用工单位反映派遣人员符合当时的录用条件(没有另外签录用条件确认书,网站公布有该岗位的岗位职责),但是试用期两个月内员工表现太差,但没有其他能呈堂的证据材料,如何应答辩? |
[人力资源] 劳务公司根据退工单在试用期以不合格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新人
· 发布于 2021-02-03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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