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人力资源公司,一名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政府单位)退回,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退回材料只有安排派遣员工去参加自治区的会议他没有去,用工单位反应及时,另外派人去才没有造成影响。但是用工单位不愿意要这样的员工,平时表现也是让领导不满意,写材料不合格,给材料也拖延,但是都没有考核记录(更没有员工签字确认)。我公司依照退工单,在试用期最后一天,以试用期不合格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员工仲裁我们两单位违法解除。

请问:

1、我用人单位依据用工单位的退工函解除员工是否违法?如何答辩?

2、用工单位反映派遣人员符合当时的录用条件(没有另外签录用条件确认书,网站公布有该岗位的岗位职责),但是试用期两个月内员工表现太差,但没有其他能呈堂的证据材料,如何应答辩?

共收到 1 条回复
ershui · #2 · 2021-2-3 22:39:18  回复
第一、劳务派遣员工并不是可以随意退回的,也需要符合退回的理由,如果是按照不符合录用条件退回,是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很大程度上是违法解除的。

第二、针对以上的情况,目前重要的是收集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即使没有录用条件确认书,但是现在有岗位职责,可以按照岗位职责,列举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回帖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Command + Enter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